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例:超市收银系统四舍五入多收价款,处没收违法所得40.17元罚款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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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价外加价#违法行为
根据举报线索,2023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通过调取收银系统,发现当事人存在多起同类行为。2023年1月10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6日当事人在商品优惠促销时,按商品标价打折,电脑收费系统设置自动计费,收费时自动四舍五入计算付款金额,有X笔商品交易存在多收价款。经核实,根据X张收银小票计算总共四舍五入多收取价款X元,即违法所得X元。当事人存在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行为,2023年2月13日,本局开具了责令退款告知书。截至2023年3月6日止,尚未有相关人员办理退还多收价款手续。经系统查证,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举报单及购物小票各1份,证明本案线索来源;2.现场笔录1份和照片证据卷页6张,证明了本案的来源和现场检查情况;3询问笔录2份,证明了当事人存在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事实、未能退还多收价款的实际情况;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资质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5.X张购物小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存在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事实;6.责令退款告知书1份(甬海市监责退[2023]1号)、照片证据卷页2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当事人予以公告查找;7.当事人提供的照片打印件及关于多收价款退款的公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公示退款信息;8.**省市场监管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案件查询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情况。2023年3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甬海市监罚告〔2023〕91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当事人存在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拟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0.17元;2、罚款15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540.17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上缴国库。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市**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3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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