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过去十多年,信用卡在我国普及迅速,以前办信用卡门槛还是很高,后来竞争激烈以及其他原因,办卡就方便很多。卡一多问题也随之而来,常见的是使用人逾期产生高额利息,和违规套现,有些是自己恶意透支,有些是和他人共谋。信用卡本身符合条件可以取现,但是银行要收取服务费,相对较高。今天案例中的男子就是主要从事代办信用卡和违规套现收取手续费,金额巨大,下面来看今天的案例内容。
一、案情
2014年,张三在互联网发帖,称自己可以帮助不符合办理信用卡条件的人申请大额信用卡。银行对大额信用卡有严格的申办条件,很多人急需资金周转又苦于无法办理成功,便联系张三,要求其为自己代办和套现信用卡。
具体操作方式是,张三和某银行工作人员里应外合(逃匿中),先由张三准备一笔大额存款,根据银行的要求,先把大额的存款转入办理人的账户,待审核通过后再转回。办卡成功了,再通过自己控制的公司pos机套现,期间张三共收取两次“服务”费,分别是申办信用卡的费用和套现的费用,通过该种方式张三一共办卡46张,套现资金共计1324万元。截至案发时,16张信用卡无欠款,30张信用卡持卡人逾期后未归还套现资金共计458万余元,多名信用卡持卡人未按期归还欠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2016年,案外人李四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供出张三,表示张三帮自己套现40万元收取好处费10万元。在侦办该案的同时,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对张三涉嫌犯罪问题进行调查,公安机调查后依法立案,年底警方将张三抓获。
因案情复杂,侦查机关调取查阅大量资料,包括张三名下20多张银行卡信息,证实2014年间张三个人账户转入大量资金。其中多笔转账人是某食品公司,顺藤摸瓜查处该食品公司的负责人王五,而王五因信用卡诈骗罪已经被判刑,王五供述,自己曾帮张三一起套现,该公司的对账账户和pos机实际都是张三控制。
作案期间,张三曾改名一次,食品公司的pos机也被违规更改成其他公司的名字,给侦查带来一定困难。最终经过多方努力,结合其他证据,张三犯案事实已全部查清。
二、判决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认为,张三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张三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张三提出上诉。某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结语:信用卡本身就是一种工具,使用应当遵照法律规定。正常的资金周转需求建议通过银行正规借贷,以及信用卡本身的取现业务办理。本身信用卡也要合理使用,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和还贷能力,切勿以贷养贷,雪球越滚越大,金融业务办理通过各个金融机构的正规渠道。
那么本案和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呢?如果明知持卡人恶意透支还帮助其非法套现,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虽然持卡人非法套现恶意透支,但从事非法套现的人信用卡诈骗罪共同犯罪证据不足的,对其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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