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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寇某某,女,生于1986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洛市商州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先后担任原陕西**管理有限公司商州区**孕婴童用品店及商州区**母婴用品店**。无前科。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生于1985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住西安市灞桥区**路**号**栋**单元**层**号,原陕西**管理有限公司**部**。无前科。2020年11月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生于1987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号**栋**单元**层**号,原陕西**管理有限公司**部**。无前科。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至2020年5月份,被告人寇某某在担任陕西**管理有限公司商州区**孕婴童用品店?(以下简称*甲店)?及商州区**母婴用品店?(以下简称*乙店)**期间,与被告人吴某某(陕西**管理有限公司**部**)、被告人孙某某(陕西**管理有限公司**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出售奶粉不经过店铺收银系统,而是私自调整后台库存数据平账的手段,将销售货款非法占为己有。经陕西铭建司法鉴定所鉴定:寇某某2017年9月19日至2020年5月29日担任店长期间,*甲店、*乙店共损失奶粉4271罐,涉及损失金额共计1067046.28元;吴某某担任**部**期间,调整*甲店、*乙店奶粉库存239次,共损失奶粉数量2397罐,涉及损失金额共计627821.70元;孙某某担任**部**期间,调整*甲店、*乙店奶粉库存336次,共损失奶粉数量1874罐,涉及损失金额共计439224.58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寇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孙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寇某某、吴某某、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信息来源:12309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