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圈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其中,一起涉及华某公司的POS机切机案入选。
根据公开案情,深圳市华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某公司)系NEW7220/NEW6220型号POS机终端生产商,对其上安装的系统软件享有著作权。为保证支付安全和客户利益,华某公司会依照客户需求在出厂的POS机上设置相应的技术保护措施,通过公钥来限制数据签名验证修改CID,以实现控制POS机只能安装特定支付机构的支付程序。
被告人苏某某原系华某公司软件开发工程师,参与涉案POS机的软件开发及后期代码维护工作,于2021年4月离职。
2021年3月至4月,苏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登陆公司开发平台,对公司POS机固件源代码进行修改、编译生成切机程序。该切机程序可以绕开公司POS机的技术保护措施,使之可以任意指定支付机构。
经鉴定,切机程序分为两部分代码,其中占主要部分、用于实现POS机功能的代码与华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代码相同;另一小部分代码使得程序能够未经授权获取POS机CID并修改CID参数,用于绕过POS机技术保护措施,该部分代码与华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代码不同。苏某某将切机程序出售给朱某并收取朱某60万元;将切机程序提供给刘某,约定刘某对外每切机一台,分给苏某某5元,最终刘某通过切机软件获取14.4万元,分给苏某某12万元。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华某公司对涉案系统软件享有著作权,苏某某提供给朱某、刘某的切机软件与华某公司的涉案软件实质性相同,足以认定苏某某实施了复制华某公司涉案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行为,苏某某提供给刘某的切机软件已由刘某有偿发送给其客户操作切机,足以认定苏某某共同实施了发行华某公司涉案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行为。
苏某某的切机软件虽然破坏了涉案软件的技术措施,但该技术措施是为实现绑定支付程序而采取的措施,是作品实现其实用功能的主体内容的一部分,而非为了保护作品著作权而设置,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中所指的技术措施。故认定苏某某未经许可复制发行涉案软件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75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对新型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进行深入法律分析,并对涉数据刑事犯罪与知识产权犯罪竞合情况下的法律适用作出有益示范,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合法创新成果的大力保护。
正版POS机存在指定支付程序的惯例,“切机”软件可以绕过该限制,使二手POS机重新获得市场价值,但这一做法也损害了POS机原有的安全保障和口碑,不当抢夺了正版POS机厂家的潜在交易机会,并迫使正版系统付出更高的技术维护成本。
本案详细查明了“切机”的技术手段,指出了“切机”技术在二手硬件产品上未经许可复制他人软件的本质,厘清了“切机”技术破坏技术措施的性质,对“切机”技术进行了清晰准确的法律定性,并深入分析了以非法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式复制他人计算机软件行为的性质,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侵犯著作权罪的想象竞合予以认定,体现了人民法院处理新型复杂法律关系、打击涉数据和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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