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POS机套现犯罪成多发态势,该类犯罪侵犯国家金融秩序和公民个人信息,导致大量资金无法正常监管,引发银行坏账风险,社会危害性大。2019年以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共审结涉及POS机套现案件30件,涉案金额近3.21亿元。
案例一:201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牛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亲友宋某等19人借各类银行的信用卡共63张。牛某办理了P0S机,长期使用上述信用卡在POS机上虚假交易进行套现。2020年4月24日,牛某因无力归还上述信用卡欠款离家外出,造成宋某等19人信用卡透支损失共计92.5万余元。经唐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二:2021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向其朋友张某称:给其提供银行卡转账,每张卡支付报酬一万元,转账一个月再支付好处费六十万元。张某又告知自己的朋友杨某,张某和杨某便以自己身份信息开办手机卡和银行卡以及身份证照片交给王某使用,后被告王某分别以张某和杨某身份信息注册多个公司,在注册过程中,张某和杨某提供人脸认证、个人签名、回复验证码等帮助,后被告王某向张某和杨某支付4万元报酬。2022年2月份,诈骗人员通过张某、杨某等人身份信息开办的银行账户,将诈骗资金分流转账后提取现金,仅4张银行卡在21天内过账7085万元。后经唐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过梳理分析,此类犯罪存在以下特点:
套现广告花样多,多种手段诱发群众犯罪。犯罪分子通常以“广撒网”的方式,在短信、微信、QQ等社交软件或利用散发名片、熟人介绍方式发布广告。其一是以中介机构“信用卡借款、民间借贷、信用卡代还款、无息网贷”等名义虚构理财业务,欺骗消费者用POS机刷卡;其二是以支付1%-3%手续费的方式吸引人们卖银行卡、手机卡,并通过代办机构申请等方式办理POS机业务,之后实施犯罪;其三是通过黑色产业链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假冒他人名义申领信用卡。
作案时间较集中,多卡频刷阻碍银行监管。犯罪分子获取银行卡后会在短时间内用POS机走大量流水,利用信用卡免息期间套取更多资金,使用大量银行卡以分散银行风险监管注意力。仅审理的周某等人诈骗罪一案便查获95套“银行卡+手机卡+U盾”、23台pos机,共过账1亿3826.49万元。
资金来路多样化,多类犯罪增加监管难度。POS机套现的资金来路不明,常与赌博、诈骗、盗窃、妨害信用卡管理等罪名相关联,公安机关侦查难度大。上述案件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12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5件,诈骗罪10件。此外,除能被银行直接监管的银联等正规POS机应用系统外,市场上还流转着大量如“拉卡拉”、“喔刷”等自主研发的应用系统,不在银行监管体系内,只能通过异常流水信息来后置监管,监管难度非常大。
层层转账做掩饰,多人对接造成侦查困难。套现犯罪分子通过发布广告向不特定人群收购银行卡,将诈骗资金、赌资等非法收入借助POS机以移动交易、虚拟交易、化整为零、分批套现等手段转移到银行卡中;再以给付手续费等方式引诱银行卡原持有人到银行取出现金,转交给套现犯罪分子指派的收钱员,由收钱员将现金交给套现犯罪分子。这些人之间彼此隐瞒身份,仅通过虚拟身份在网络平台交流,造成侦查机关取证难度大。
法官提醒:近年来,利用POS套现的现象愈演愈烈,手段层出不穷,用户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不转借他人使用,不参与套现活动,不要轻易向他人透露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码,以保证财产安全,维护个人征信及相关权益。切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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