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POS机办理_POS机申请-拉卡拉银联POS机办理安装中心官网!
专业pos机办理平台正规一清机 个人商户均可申请
全国咨询热线:15202915905
联系我们

POS机办理中心

地址: 陕西西安

手机:

电话:15202915905

邮箱:

当前位置:首页 > 城市分站 > 福建 > 龙岩

龙岩【案例报告】“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中浮于应用之上截取收银的插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时间:2023-06-19 14:55:37 来源:https://sxcjq.cn 点击:

【案例报告】“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中浮于应用之上截取收银的插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中浮于应用之上截取收银的插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杭州迪火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判决要点】第一,“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可接受安装的包名规则已经实际公开,且容易获得,迪火公司现主张该命名规则属于商业秘密,因其不符合秘密性的要求;

第二,“美团收款”应用在安装时已经获得了用户关于“悬浮于其他应用之上”等多项权限。美团小白盒并未主动、强行在二维火收银系统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去影响用户的选择。反之,其只是向用户提供了选项,由有相应需求的用户自行进行选择,并无不当,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美团收款”可以安装到二维火收银机中的事实,以及安装后所可实现的功能,或是基于迪火公司公开的信息,或是基于二维火收银机所使用的安卓系统本身具有的功能与特性并获得用户的授权,或是基于迪火公司及其“二维火收银”App所允许的范围,或是以上数项的组合,均属合法合理范畴之内,难谓已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故不具有违法性或不正当性;迪火公司对售出的收银机本身及其所预装的操作系统均不享有垄断性的私权,其正当竞争的权益也未受到影响,三快公司与迪火公司之间的竞争使得消费者的选择更为丰富,消费者利益亦并未受到损害。综上,三快公司的相应行为并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亦不损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亦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案例来源】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3166号【当事人】原告:杭州迪火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案情简介】原告迪火公司基于Android系统的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于2012年发布以来受到广大餐饮店铺的青睐,目前已经累计拥有36万多家用户。迪火公司称,发现三快公司运营的一款名为“美团小白盒”插件非法侵入全封闭的“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实时监控该系统运行,并在餐厅食客结账之际读取该系统的“实收金额”栏目id以及数据,恶意劫持该用户第三方支付流量,造成全国1800余家合作商户餐饮流水的损失,额度达到近2.3亿元人民币。

被告三快公司旗下美团智能支付开发运营的“美团小白盒”面向广大餐饮实体店铺收银领域,实现了聚合支付收单,收银、对账等服务项目,通过面向餐饮店铺的网络产品销售以及第三方支付流水抽取佣金而获得经营利润。

原告诉称:三快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立即停止该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100万元。【判决观察】一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三快公司是否存在侵害迪火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三快公司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三快公司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

四、若三快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迪火公司所主张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合理。

一审法院逐一分述如下:一、关于三快公司是否存在侵害迪火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权利人欲主张他人存在侵害其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首先明确其所主张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并对该信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负举证责任——即符合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的要件。其次需要证明被控侵权人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本案中,迪火公司明确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为二维火收银机可接受安装的应用安装包包名命名规则,即只有将包名命名为“com.******.......”的安装包方可安装到二维火收银机系统中。关于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在案多份证据,包括作为原告的迪火公司自行提交的证据均显示,迪火公司在其网站上已经公开表明“二维火内部的运营系统里可以管理白名单应用,根据应用安装包的包名来进行判定”。即,迪火公司已经将其二维火收银机的“白名单机制”系通过包名判断的运作原理公之于众。其次,根据三快公司提交的证据,通过使用搜索引擎搜索“二维火包名”即可在搜索结果列表中的链接简介中找到该包名;在应用市场搜索迪火公司提供的应用即可发现,浏览器地址栏中也明确公开了“id=com.******.......”信息。而经过三快公司简单的反向工程测试,凡使用“com.******.......”命名规制的安装包可以正常安装到二维火收银机系统中,未采用该命名的安装包则无法安装,已足以确定二维火所谓“白名单”的命名规则。由此可见,二维火收银机可接受安装的包名规则已经实际公开,且容易获得。迪火公司现主张该命名规则属于商业秘密,因其不符合秘密性的要求,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三快公司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迪火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三快公司存在控制、干扰、中断二维火系统的行为,违反前述第(一)、(二)、(四)项之规定。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在二维火收银机上安装“美团收款”应用后,若未启动该应用,二维火收银机系统的操作无任何变化;若启动该应用,二维火收银机系统上出现的“美团收款”悬浮图标,悬浮图标浮于页面顶层,面积与二维火收银系统界面中的阿拉伯数字按钮面积相当,且可随意拖动。若不点击该悬浮图标,二维火收银系统的操作仍与未安装“美团收款”应用时一致。点击该悬浮图标可以选择收款,弹出一收款悬浮窗口;在进行相应设置后,还可以直接通过点击在二维火收银机系统中添加的收款方式触发该收款弹窗。当触发弹窗后,该弹窗位于页面顶层,原二维火收银系统页面暂不能操作,但该弹窗可以手动关闭或在完成付款后自动关闭。在进行相应设置后,“美团收款”应用可以自动点击二维火收银系统界面中的“结账完毕”按钮完成清台。即,“美团收款”应用在本节的被控行为表现主要在于:(1)出现悬浮图标;(2)收款时出现收款弹窗;(3)经设置可通过点击二维火收银系统中的按钮直接触发收款弹窗;(4)经设置可以代为点击二维火收银系统中的“结账完毕”按钮完成清台。

一审法院认为,三快公司提供具有上述功能的“美团收款”应用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所规制的情形,具体理由如下: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在列举具体行为形态之前,先对行为实施方式这一前提进行明确,即“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而在本案中,“美团收款”应用在安装时已经获得了用户关于“悬浮于其他应用之上”等多项权限。在安装之后,打开该应用只会出现一悬浮图标,当用户需要收款时可以通过点击该图标选择收款,此时均不影响二维火收银系统的正常操作;只有当用户需要进一步使用其第(3)和(4)项功能时,才需要进一步自定义设置,启用“美团收款”应用的相应功能。易言之,“美团收款”并未主动、强行在二维火收银系统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去影响用户的选择;反之,其只是向用户提供了选项,由有相应需求的用户自行进行选择。

其次,在案并无证据表明“美团收款”在安装或运行过程中存在“误导、欺骗、强迫”用户的行为,相反,根据在案证据,“美团收款”在安装与设置过程中均明确提示用户所需要获取的权限,是在用户自行选择授予相应权限之后方可完成上述功能。迪火公司在本案中陈述三快公司在对美团小白盒进行“地推”过程中由其工作人员代用户进行设置,但其所举之证据仅为三快公司在网页中所作关于服务步骤的宣传。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该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不足以达到高度可能性的标准,故对迪火公司这一主张不予认可。

三、关于三快公司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种竞争法,其立足点在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而非如同知识产权部门法等权利保护法一般立足于对私权的保护。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条款或如前述第十二条的兜底性条款界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主要以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为标准对行为本身进行评价;而不是以一种类似于保护绝对权的思路,从权利是否存在、是否遭受侵害、是否受到损失、侵害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角度去作要件评判。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损害要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再无意义,相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仍需考虑结果要件——即市场竞争秩序受到破坏,或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也在可以产生对私权进行保护的效果。

本案中,迪火公司认为三快公司存在监控、截获、读取数据以及截取收入流水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前述规定。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迪火公司在本节指控的行为主要包括:(1)在二维火收银机中安装“美团收款”应用之后,在安卓系统设置中允许“美团收款”获取屏幕内容(即所谓开启自动获取金额)后,“美团收款”的收款弹窗可自动获取待收款金额。

(2)通过“二维火掌柜”应用添加“小白盒”收款方式后,在“美团收款”应用设置中将“支付方式名称(ERP结账页面)”命名为“小白盒”,通过点击“二维火收银”界面中所出现的“小白盒”收银方式按钮可以弹出“美团收款”收款弹窗。

(3)在二维火收银系统中添加“小白盒”收款方式,在安卓系统设置中开启“美团收款”获取屏幕内容的权限,在“美团收款”应用设置中开启自动清台后,使用“二维火收银”应用界面中所出现的“小白盒”收银方式按钮可以弹出“美团收款”收款弹窗,弹窗中自动获取待收取的金额,在小白盒扫码付款后,付款弹窗自动关闭,“二维火收银”界面中自动清台。关于提供具备前述功能的“美团收款”应用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结合前述要件分析,评述如下:

(一)三快公司的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三快公司所提供的涉案“美团收款”应用是一款基于安卓系统的通用应用程序,根据在案证据,其可以正常安装到安卓系统中进行使用;该应用并非三快公司专门针对迪火公司的二维火收银机开发的应用程序。即,“美团收款”应用本身具有实质性的、没有争议的非侵权用途。

其次,迪火公司所经营的二维火收银机是一种硬件+软件的组合系统,其中软件使用的操作系统为安卓系统。安卓系统允许第三方基于其系统开发应用并安装到系统中,二维火收银机中预装的安卓系统也允许用户自行安装其他应用,只是设置了相应限制。本案中,三快公司系基于公开的信息获知二维火收银机可接受安装的应用命名规则,使“美团收款”应用符合这一规则,可以安装到二维火收银机的安卓系统中。如前所述,该行为并不构成对迪火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在该行为有可适用的相应规则性条文,且经评价并不违反该具体规则性条文的前提下,不宜径行以原则性条文认定其具有违法性。

再次,迪火公司所开发的“二维火收银”应用允许用户添加新的收款方式,并通过多个渠道提供教程,指导用户如何进行添加操作。“美团收款”应用并非擅自对“二维火收银”应用进行了篡改、添加,阻碍或影响其原有功能的实现,而是在“二维火收银”应用允许的范围内,通过自身的设置实现与“二维火收银”的对接。

最后,据三快公司所提供证据,基于安卓系统本身的功能与特性,其可以允许应用读取屏幕上显示的内容,允许借助系统自带的辅助功能选项代为在触摸屏上进行操作。而“美团收款”应用在安装过程中,已经向用户获取了包括“获取屏幕内容”“读取手机状态和身份”“关闭其他应用”“在其他应用之上显示内容”等多项权限。其读取屏幕上显示的交易金额数据,代为点击屏幕上显示的“确定结账完毕”按钮均系基于安卓系统所具备的功能,在用户授权之下的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美团收款”应用可以安装到二维火收银机中的事实,以及安装后所可实现的功能,或是基于已公开的信息,或是基于二维火收银机所使用的安卓系统本身具有的功能与特性并获得用户的授权,或是基于迪火公司及其“二维火收银”应用所允许的范围,或是以上数项的组合,均属合法合理范畴之内,难谓已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故不具有违法性或不正当性。

(二)三快公司行为是否损害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首先,迪火公司对售出的收银机本身及其所预装的操作系统均不享有垄断性的私权。在案证据表明,用户可以通过网络购买迪火公司的收银机,收银机使用安卓系统并已经预装部分应用。

一般而言,消费者购买该收银机后已经取得对收银机这一物的所有权,并同时取得对其内所安装系统和应用程序的使用权。在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作为收银机硬件及其所带软件系统用户的商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所享有的选择收银方式的自由,不应因其购买了二维火收银机而被剥夺,也不应因二维火收银机采用了所谓的“白名单密码机制”而受到限制。

易言之,购买和使用二维火收银机的商铺经营者对其应收款,即交易流水仍独立地享有排他权益,仍然有权自行选择通过何种方式收款。迪火公司不因其提供了一种收银机,或一款收银应用就享有了垄断用户支付方式、要求用户交易流水必须经其之手的权利。即使迪火公司与其用户之间存在相应协议,基于“二维火收银”应用的功能也可知该协议允许用户自行添加收银方式。

因此,不能因迪火公司相比于三快公司介入竞争之前,其所收取的交易流水提成金额在三快公司提供可安装于二维火收银机的“美团收款”应用之后有所减少,即认定迪火公司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受到损害。

其次,迪火公司正当竞争的权益也未受到影响。如前所述,一个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和市场环境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旨在保护的法益。本案中,一方面,三快公司系基于迪火公司所选择使用的安卓系统的特性、迪火公司自行公开了其收银机可接受安装的应用包名规则、迪火公司对其“二维火收银”应用开放的功能等因素,实现了通过本案被控的行为方式参与竞争。其并未以一种破坏竞争秩序、损害市场环境的方式进行不当的竞争。

另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公平竞争环境中,禁止出现这种一种行为:即无论正当经营者使用何种正当的竞争手段,都无法摆脱此种行为的妨碍与负面影响,无法避免此种行为对其本应获得竞争优势的破坏,无法获得与其投入相适应的回报——因为此种行为不是通过加强自身建设提升产品或服务的吸引力来获取竞争优势,而是通过采用不正当手段破坏其他经营者经正当劳动获得的竞争优势;此种行为对社会整体而言没有建设意义,只有破坏作用。

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所规定的意旨所在。而本案中,三快公司据以竞争的只是其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在与三快公司的竞争中,迪火公司完全可以进一步优化自身产品与服务体验,为用户提供更为物美价廉的选择等正当方式,增加对老用户的粘性,避免其改用其他收银方式;同时增强对新用户的吸引力,让更多用户选择使用由迪火公司提供的收银方式。迪火公司通过此种正当竞争方式来保有并扩充自己的市场份额、获取更大竞争优势的环境并未受到破坏,其进行正当竞争的权益并未受到影响。不能仅仅因为有用户“用脚投票”选择了由三快公司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就认定迪火公司的正当竞争权益受到了侵害。

最后,消费者的利益也未受到影响。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对不正当竞争的规制,引导经营者遵循公认的商业道德进行正当竞争,以便营造一种良好的市场环境,使得真正能够迎合消费者需求的优质产品与服务可以脱颖而出,从而增加消费者的选择,增进消费者的福利。本案中,通过竞争,从近期来看,在迪火公司与三快公司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之间,消费者(即商铺经营者)可以自由作出选择,满足个性化的经营需要。从长远来看,通过竞争,也敦促迪火公司和三快公司分别进一步优化自身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以更加贴合消费者的需求。可见,本案中三快公司与迪火公司之间的竞争使得消费者的选择更为丰富,消费者利益并未受到损害。

竞争的天性决定了有竞争必有损害,但不是有损害就必然是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对象只是损害了公平竞争秩序、经营者或消费者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三快公司的行为并不存在对上述法益的侵害,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条款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件。

(三)法律干涉的必要性与技术路径的可行性考量综观本案基本事实,本案纠纷之所以发生,与迪火公司所设置的技术措施过于简单,并已通过自身行为公开了技术措施的规避手段的事实不无关联。而在本案纠纷发生之后,迪火公司已经更新了其技术措施。根据三快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见,“美团收款”应用现已无法安装至迪火公司的收银机系统中。

可见,迪火公司要求三快公司停止涉案行为的诉请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于通过技术手段即可实现控制的行为,法律理应保持一定谦抑,不宜随意干涉——对于需认定对方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而言尤其如此。其理由在于技术的手段更为低成本和高效,不会占用过多公共资源;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公平本身也是效率基础上的公平。将涉案行为留给技术路径解决既符合效率原则,亦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语境下的公平原则。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三快公司的相应行为并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亦不损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故对迪火公司关于三快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鉴于迪火公司相应不正当竞争指控均不能成立,其要求三快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自不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对争议焦点四不再赘述。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杭州迪火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6800元,由原告杭州迪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声明:

1、本报告基于研究价值和参考意义而选择编辑了部分案例,但这并不代表本报告赞同法院的观点及其判决结果;

2、本报告在对判决书或新闻资讯进行选摘编辑时,有可能存在错讹或误解,欢迎与我们联系;

3、本报告电子版已从www.shipa.org移至www.shangzhiip.com发布,将定期在《中国知识产权案例报告》中选登,敬请留意。

阅读原文



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