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此文之前,麻烦您点击下“关注”,方便与您讨论分享,也能及时观看下一篇精彩文章。非常感谢您的关注!】
自刷自还“薅羊毛”,男子骗取银行453万积分,究竟是诈骗还是银行规则漏洞?
近年来,随着大家对于信用卡使用的频次增加,各大银行也经常推出一些积分换物品的活动,用来维系用户与银行之间的关系。但这种活动也让一些“羊毛党”有了发挥的余地。
2018年,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件案件,犯罪人徐某通过用pos机反复制造虚假消费获得消费积分,然后用积分去兑换消费卡,非法获利2万余元。
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20000 元。
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一切还是起源于徐某的某次小心思。
徐某和妻子都是普通的工薪阶级,收入并不高,但是每个月既要还房贷还要给孩子交学费,每个月都是入不敷出,这种情况让徐某很是头疼,但奈何自己和妻子做的都是没什么技术含量的工作,工资也涨不起来。
于是徐某和妻子两个人就办了十几张信用卡,来回套现来解决暂时的难题,就在这一来二去的操作中,竟让徐某发现了一条致富的捷径。
在某次偶然的机会中,徐某发现了一条某银行信用卡兑换积分的漏洞。这个银行最近和当地某大型超市达成合作,只要用信用卡消费满多少的金额,就可以用获得的积分去兑换超市的购物卡。
这让平时经常“以卡养卡”的徐某马上发现了“薅羊毛”的机会,他用自己和妻子的身份信息办了两张该信用卡,随后伪造了虚假的个体商户身份,申请了两台pos机,就开始了自己的计划。
徐某通过“自刷自还”的闭环式玩法,很快就把这两张信用卡的积分刷到了453万,他怀着忐忑的心情去兑换了积分,一切竟然出奇的很顺利,竟然真的让他兑换出来了价值两万多的购物卡。
徐某惊喜不已以为自己要转运了,就在他准备接下来大展拳脚的时候,殊不知银行的工作人员已经注意到了他账号的异常。
2021年10月,银行通过账户监控发现徐某名下多张信用卡交易存在异常。银行卡之间存在频繁的转账交易,有套现还款的嫌疑,于是选择报警。
随后徐某被警察带回了警局,并交代了全部经过。
后经法院判决,鉴于徐某主动归还了所有非法所得,且认罪态度良好,最后以诈骗罪判处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执行,并处罚金20000元。
首先我们需要先知道诈骗的定义:“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徐某通过伪造身份和虚假消费的手段,已经对商家造成了实质上损害,即使是因为商家活动有漏洞,但这不是以欺骗手段牟利的理由,所以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我国对诈骗金额大小的认定规定,3千至1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因此徐某的2万2千元属于诈骗中数额较大的标准。
本案判决时考虑到过程中徐某主动交出非法所得且认罪态度良好,量刑应参考从轻。法院对其判决合规合法。
其次,本案中大家关注的点很多都是:明明是银行活动存在漏洞,用户通过银行的活动规定获得的商品劵怎么最后成了诈骗了?这不是银行霸王条款吗。
在大家的观念中,不管是银行卡套现刷积分还是网络刷单,都是“薅商家羊毛”的一种游戏规则,谁也不会把它和违法犯罪联系起来。
但是最近几年,因为“薅羊毛”涉嫌诈骗被判刑的案件越来越多。我国正在重视打击这方面的违法行为。
作为“羊毛党”,我们“薅羊毛”时要搞清楚“薅羊毛”的界限在哪里,不要触碰红线。如果只是在正常消费时喜欢领一些打折券,或者在互联网消费时因为商家自己的原因标错了价格、折扣,自己占了商家的便宜,自然没有违法的风险。
但是如果涉及到虚假消费或者恶意卡“bug”,那么就要当心了。
在本案中,银行是受到损害的一方,但作为消费者我们也需要了解自己在消费活动中拥有哪些权益,必要时可以用于维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除此之外消费者还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等权利。
举个例子:
假如在“薅羊毛”的时候,发现商家粗心把商品价格标错了,在消费者已经拍下来的情况下,对方拒绝发货,我们是不是可以进行维权呢?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 【信件、数据电文形式合同和网络合同成立时间】: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
所以可以理解,当我们在网上确认下单后就已经合同成立。由于对方的失误,造成损失后对方拒不发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就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随着现在商家促销的手段层出不穷,“薅羊毛”作为购物时的小乐趣,很多人都喜欢参与。但要把握好其中的尺度,牢记“贪小便宜吃大亏”,不要本来是想占点便宜,结果到了最后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彼此尊重,诚实守信应当是每个人恪守的准则。
消费活动作为我们社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止我们消费者对商家需要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同样商家对我们也是如此的。
在面对商家侵害到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不能一味忍让。如果在参与活动中我们发现因为商家的原因导致了我们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要勇于站出来维权。
法律才是我们最强的武器。
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