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不真实交易,利用POS机刷信用卡套现,再赚取手续费。日前,男子张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利辛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购买22台POS机,同刘某、王某在利辛县一家回收公司实施信用卡垫还和信用卡套现行为。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为持卡人透支的信用卡垫还透支金额后,再用公司POS机将垫还的款项以刷卡的方式转入到张某某的账户,张某某按照交易金额收取相应费用。张某某等人虚构POS机刷卡消费等不真实交易,用公司POS机为持卡人刷信用卡套取现金,按照套取现金1.5%比例收取费用,张某某等人非法获利10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退出非法所得款1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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