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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使用POS机套现的刑事判例

时间:2023-10-21 09:10:25 来源:https://sxcjq.cn 点击:

周麟航律师  律眼看世间  2023-10-20 20: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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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


1、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2017年起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蒋某用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办理了境内商户POS机,后将办理的POS机移至澳门。其在未取得金融机构许可情况下,在澳门的各赌场内采用虚构交易的方式,让境内银行卡持卡人在POS机上刷卡,按照当日汇率,并收取相应的手续费后,给持卡人相应的港币,同时蒋某在澳门赌场收取他人手中的港币,按照当天汇率,将港币转换成人民币并转给对方提供的账号,从中收取手续费。蒋某名下POS机刷卡金额共计300余万元人民币,将他人的港币折算成人民币转移至境内1000余万元,从中收取手续费共5万余元。

被判 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2、浙江省兰溪市

被告人童某因被列入征信黑名单,本人不能申领银行卡。2017年6月1日,他人将以其本人名义申领的POS机、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提供给童某使用。后童某利用他人的POS机和储蓄卡帮助他人“养卡”,具体方式为:信用卡所有人或持卡人将信用卡交给童某,告知信用卡的额度、还款日期、密码等信息,当还款期限届满时,由童某先垫资归还透支款,后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套取信用卡额度,汇入他人名下的储蓄卡内,以保证信用卡不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童某依据套取的资金额度向持卡人每月每万元收取65-70元的手续费,从中非法获利5-20元不等的差额。为规避人民银行监测监管,童某还向他人借用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用于“养卡”的资金流转。

截止2018年1月14日,童某通过pos机虚构交易“养卡”金额共计人民币13163400.88元。期间,其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获利至少达人民币30000元。

被判 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3、浙江省义乌市

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套现。至2020年3月份案发,已查明陈某帮他人刷信用卡套现金额共计人民币2186175.62元,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20315元。

被判 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明知是他人电信网络犯罪所得赃款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赃款转移


1、浙江省安吉县
2021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韩某某伙同他人,在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由被告人韩某某负责与上家联系沟通对接并准备资金支付结算使用的POS机和银行卡等作案工具。韩某某将来应聘的邓某某的借记卡提供给上家用于资金结算并按照上家要求通过POS机刷卡套现的方式转移资金,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57万余元。期间,被害人的被骗资金共计人民币74378元,转入上述银行信用卡内后被转移。
2021年6月至7月,被告人韩某某伙同他人,在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多次在广东东莞、江苏淮安、安徽合肥等地,以“银行卡直接收转”、“信用卡刷POS机转账”等方式,帮助他人收转境外网络犯罪所得款项。其中被告人韩某某负责召集、组织人员。截止2021年7月12日,韩某某先后使用他人的14张银行卡账户用POS机支付结算金额累计人民币515万余元,其中被害人被骗资金人民币154万余元,转入上述银行信用卡内后被转移。
被判 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2、浙江省淳安县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蔡某等人明知河南上家要求转移的钱款来源不明,可能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联系他人通过POS机、银行卡非法套现、现金取款等方式转移赃款,并上交给河南上家。
2019年12月17日,两被害人被诈骗分子通过电话以采购消防物资支付货款的名义分别骗取14.4、27.3万元,两笔资金转入诈骗分子提供的银行账户。同日,林某某、张某2持卡到金某提供的POS机刷卡分别套现4.4万元、27.3万。之后,金某联系王某将4.4万、19.7万元取现交给张某2,由张某2存进林某2提供的银行账户内,后由林某2在河南取现后交由被告人上交河南上家。
被判 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3、浙江省慈溪市
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蒋某在河南郑州招募被告人靳某某等人,组织从事“洗钱”活动。在该团伙中,由被告人靳某某负责搜集身份“干净”的银行账户,以供洗钱之用;由郭某某POS机将被害人转入的资金转账至另一银行账户,并负责记账和对账;由时某某将赃款提现并存入冯某某的银行账户;由冯某某将其账户内的赃款转账至指定的银行账户。该团伙通过上述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资金合计人民币240000余元。
被判 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1、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2021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将自己三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为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流水金额共计6248511元。2021年5月2日,诈骗份子以淘宝购物理赔的名义取得被害人张某的信任,诱骗被害人张某在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高家园区家中将84万余元的钱款转入诈骗分子提供的一级银行卡中,随后诈骗分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一级卡内的金额转账到张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内,再利用POS机(安装于张某某的出租房)转出。
被判 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2021年6月,被告人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向他人提供自己的中国银行借记卡并且办理绑定了四家第三方支付机构的POS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获利9000元。经查,上述银行卡内资金流水金额达人民币310万余元,其中有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人民币35万余元通过两家第三方支付机构的POS机转入宋某某的上述银行账户。
被判 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四、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

1、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2015年11月初左右,两案外人商量合伙做POS机套现生意。2015年11月3日至2016年3月25日期间,被告人叶某某伙同两案外人虚构了POS机套现生意,以赚取高额手续费为诱饵,骗得他人不断投入资金,后通过在多张银行卡流转资金等方式虚构存在POS机套现的事实,以银行、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从他人处成功骗取了约70万元。
被判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2、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
2019年3月中旬至4月中下旬期间,被告人王某携带以他人名义办理的十余台POS机及数张银行卡,从内蒙古赴云南孟连,携带POS机、现金等从云南边境偷渡至缅甸孟波境内,在明知他人可能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从事POS机套现的活动。王某通过偷渡方式往返中缅国边境,将取现的资金交给他人用作继续套现,并按照套现金额收取好处费;同年4月1日至4月中下旬受王某雇佣他人负责在云南孟连取款。同年4月8日,被害人被骗取23.587万元,被骗资金通过线上分流到不同银行卡。王涛某等人在缅甸孟波通过POS机刷卡帮助套现人民币10.687万元。
被判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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