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POS机代理商负责人通过修改用户后台数据盗取用户资金的案子引发关注。随意篡改结算账户,截留商户结算资金!这是一个值得收单行业重视的案例。
本来办理免费赠送的POS机是为方便顾客刷卡消费,但后来才发现刷卡消费的结算资金迟迟未到账,这笔钱去哪了?
据西陵公安消息,有市民在便利店经营中使用一款无线POS机,这是几年前业务员上门推销时免费赠送的POS机,一直以来也没出现过问题,顾客刷卡消费后,消费款几乎都是“秒到”自己的银行账户,但后续他却发现多笔上千元的消费迟迟未到账。
对此,该市民询问该品牌POS机代理商,对方称系统升级,“要等几天”;过几天后再次询问,代理商又称第三方支付公司风险调控要等180天,半年之后到账;可是该市民等了180天后却仍未取回这笔钱,于是其选择了报警。
另据警方披露,同时报警的还有其他商户,遭遇几乎一样,都是使用了该品牌的POS机,刷卡消费未及时到账。最大单笔金额近5万元,后经统计,32名商户合计损失金额达40余万元。
后经警方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展开核实,才发现对方并未实施风险调控,也未收到上述40万元刷卡款项。是由代理商公司负责人王某利用自身修改权限篡改了用户后台数据,截留了用户账户的部分资金,直接结算到了王某自己的账户中。最后,经过调查布控,警方在夷陵区一民房内抓获王某,共查获60余张涉案银行卡、27台POS机。目前,因涉嫌诈骗罪,该案已由检察机关移交起诉。
“这次案件也再次给支付机构敲响了警钟。”王蓬博称
支付机构应该严格遵守央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自主完成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业务活动。
1、不得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核心工作交由外包服务机构办理;
2、不得将外包服务机构拓展为特约商户并接收其发送的银行卡交易信息;
3、不得将特约商户的结算资金划转至外包服务机构拥有或实际控制的结算账户。
诈骗罪量刑标准规定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达到以上数额,又具有以下情节的,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公安提示:
商户要与有合法资质的银行卡收单机构直接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不从事信用卡套现或协助持卡人套现等违法违规活动;
要通过正当渠道申请和安装POS机,不从不明或可疑渠道购买POS机;
出现刷卡结算资金不到账等资金风险事件后,商户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