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套现获利2000元,却被判刑3年!
3月23日,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
2016年11月初,刘某某将一张银行卡及密码交予李某某,让李某某从POS机套现,并许诺给其5%好处费。李某某在明知该银行卡内存款系非法所得的情况下,仍将银行卡交予李某套现,李某于2016年11月6日、11月7日分三次从他人的POS机套现人民币共计元,李某某因此得到好处费2000元。2017年5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凌云县公安局玉洪派出所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帮助他人套现,数额达人民币元,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根据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POS机套现如何量刑?
针对POS机商户这种套现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联合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而《刑法》对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是,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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