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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卡给别人养卡有什么风险? 2、央视曝光:这些人因POS机养卡pos机被抓,涉案金额3000万 3、自己用pos机自己刷卡会被判刑吗 4、帮别人信用卡养卡是不是违法犯罪,金额500万,会判几年 5、让别人帮养信用卡犯法吗 6、养卡算违法吗? 1、虽然看似通过两张信用卡或多张信用卡之间相互自己刷卡还款,其总的欠款金额不变,但实则费用是不断在增加的。信用卡有免息期是不错,但pos机的刷卡消费银行是需要从中分成的,也就是说刷100元,但最后到账的并不是100元,都是低于100元的,所以欠款的总额是再不断累计叠加的。
2、况且,大家不可能日后完全不再使用信用卡消费,不断的使用,信用卡的欠款也在不断的叠加,最终会导致欠款越来越多无力偿还。
3、利用pos机自己刷卡本身就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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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力还款、严重逾期
信用卡套刷养卡本身就是个铤而走险的行为,持卡人很容易依仗手中的多张信用卡而过度刷卡。另外在套刷的过程中也可能出现晚还款等情况,导致信用卡逾期,从而产生利息等费用。信用卡过多套刷,一旦持卡人手中资金断裂,就可能就造成债务危机。
2、多张信用卡有损征信
办了几张信用卡,以及办的是哪些银行的信用卡等信息都会记录在持卡人的个人征信系统里,银行间可以相互查看。征信记录里的持卡数量过多会弄“花”你的个人信报。
3、另外,多张信用卡管理起来不方便,很容易因为不满足年费豁免的条件而承担年费或者因为忘记还款导致逾期等等。
4、信用卡自己刷卡隐含法律风险
信用卡养卡过程必然伴随着自己刷卡行为,而信用卡自己刷卡是违法的,一旦被银行识别很可能会追究法律责任,轻则销卡罚款,重则承担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和讯网-信用卡还不上千万不要惹职业养卡人
电销、网销POS机乱象丛生,遭到各大支付机构严打,而在线下市场,养卡、pos机等现象盛行,利用线下店面开展业务的背后,有人却因专营POS机自己刷卡和养卡被抓了。
撰文 | 张浩东
出品 | 支付百科
自选商户POS机落幕后,养卡等行为曾受到短暂性波及,但这并没有长期影响存在巨大市场需求的养卡业务,除利用POS机刷卡外,大量的专业养卡门店扮演着重要角色,充分解决了持卡人的需求。
近日,央视新闻报道,郑州市中牟县公安局侦破了一起特大专营POS机养卡自己刷卡案 , 8名涉案人员通过线下商铺进行养卡pos机等业务,涉案资金高达3000余万元。
这起3000万POS大案的告破,由一起信用卡盗刷事件引起,因这次信用卡盗刷导致当地8家以经营养卡、自己刷卡业务为主的门店最终关闭,8名涉案人员也被警方抓获。
持卡人赵某是一名普通的信用卡爱好者,对额度的追求使他找到了一家街头小店进行养卡,在将信用卡交由他人养卡pos机的过程中,赵某的信用卡被刷走1万元后,店主迟迟没有为其进行还款。
赵某随后发现该店店主处于失联状态,电话无人接听,且线下门店也已关门,赵某养卡过程中1万元的刷卡消费被迫自己偿还。
被骗的赵某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警方在调查后发现该店打着销售POS机的旗号,实际上在开展非法养卡、pos机、还贷等违法犯罪活动,除了赵某养卡的店铺外,还有多家类似的店铺分散在不同区域。
在警方的严查之下, 8家以养卡pos机为主营业务的窝点被警方打掉,总涉案金额达3000余万元,查获157台POS机及大量信用卡 ,最终8名涉案人员因涉嫌非法支付结算被采取强制措施。
事实上,这种靠持卡人养卡pos机盈利的小店近年来数量不断上升,POS机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寻找新的生意,靠养卡pos机来牟利便是一片新的市场,玩家少且市场需求大,依靠一家线下门店即可入局。
这些人当中曾经有一部分是POS机代理,还有一部分是资深信用卡pos机从业者,这些人长期以来打着政策与法规的擦边球,而警方对此次利用POS机养卡行为的打击,为其它从事养卡pos机业务的从业者敲响了警钟。
据「支付百科」了解,目前在线下支付市场, 许多商铺打着“信用卡服务”的旗号,实则在做着自己刷卡、养卡的业务 ,帮助持卡人进行资金周转或者偿还信用卡,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这种类型的商铺在大街小巷随处可见,经营范围多样,办理信用、办理POS机、信用卡养卡pos机、信用卡pos机等都包含在内,基本涵盖了主流的C端支付业务,但是也存在不合规的风险。
信用卡快速上升的发卡量及居高不下的逾期,激发了养卡市场的潜力,加之央行二代征信系统的上线,使重视征信的持卡人不得不通过POS刷卡的方式来实现按时还款。
在支付行业,POS机刷卡已成为持卡人重要的资金周转方式,通过POS机刷卡,持卡人可以以极低的成本,将信用卡内的资金转移到储蓄卡中,从而达到按时还款的目的,伴随着持卡人的资金需求,手刷、mPOS近年来非常火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关立案追溯标准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以非法经营罪立案处理。
许多持卡人利用POS资金周转,与通过POS机向持卡人提供养卡自己刷卡服务并从中牟利的行为有一定区别, 虽然构不成非法经营罪的标准,但持卡人在POS刷卡时会受到发卡银行的监测。
此前,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加强银行卡风险防控的监管意见》(《意见》),指出当前银行卡业务面临的信用卡授信不审慎等突出风险问题,要求各银行加强防范银行卡账户开立风险、严格信用卡授信管理、加强银行卡交易监控。
多家银行也开始整顿信用卡业务,部分银行更是以降低信用卡额度的方式,以此来减少信用卡带来的逾期,广发银行前不久更是发公告,表示将分批实施信用卡交易限制。
银行此举主要是针对POS机虚假交易,长期利用POS机不正常交易的持卡人, 当银行信用卡风控模型监测到持卡人用卡状态、用卡安全、用卡规范、偿债能力等出现异常时,银行就会主动采取调低预授信额度、暂停用卡等风险保护措施。
此外,一旦被银行发现使用信用卡虚假交易,除了封卡,也很可能会影响个人信用记录,更重要的是,如果利用中介公司等机构进行养卡pos机,也存在个人信息泄露或被他人盗用的风险。
[img] 自己用pos机自己刷卡会被判刑。
我国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法院网讯 日前,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二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期间,李某分别为17人刷卡自己刷卡或养卡,并按百分之一左右收取手续费,共自己刷卡金额总计1021789元,非法获利7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0S机为他人刷信用卡自己刷卡进行非法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主动退清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岳阳市云溪区司法局出具的评估意见,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违法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机)等方式,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1、实现以卡养卡到一定金额会有自己刷卡需求,而信用卡自己刷卡这一行为是违法的,恶意透支到一定金额以上(好像是5000元)会判刑坐牢的,同时以卡养卡的行为如果被银行/信用卡公司发现,会被记入信用黑名单 = 以后无法使用部分银行融资服务,如无法贷款无法房贷。
2、从操作层面上看,以卡养卡的负债金额就是滚雪球,全部卡的欠款加起来只会增长不会减少,当这个雪球滚到某一张卡的信用额度上限时,就必须掏钱支付了。
3、所以即使不会被银行发现也无法长时间持续,实在是没有多大意义,只是送手续费给自己刷卡服务公司而已。因此,以卡养卡只能应一时之急,不能长久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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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自己刷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业养卡人
违法。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zheng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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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养卡”肯定违法
属于欺诈行为
1、广州市建设银行负责信用卡办理的相关人士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对于“养卡”行为,肯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她表示,信用卡是为方便市民实物消费时用非现金交易的一种方式,如养卡人这种用自备的POS机进行虚假消费,绝对是不允许的,是违法的,对于持卡人而言,随意将信用卡和密码等重要信息交予他人,也非常危险。
2、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韩维武表示,这样的“养卡”行为其实是持卡人和养卡人合伙在欺诈银行,法律是禁止的,且持卡人在交付“养卡”之前,未与养卡人签订书面协议,一旦发生债权纠纷,追究起来也非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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