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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卡通”改革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国家惠民政策,加强财政惠民补贴资金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惠民补贴资金发放机制和管理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优质服务。
(二)基本原则。
1.权责不变、分工协作。各项财政惠民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应遵循补贴政策不变、资金分配权限不变、部门权责不变的原则,各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2.集中整合、一卡发放。将各项财政惠民补贴资金发放渠道进行集中整合,实行“一卡通”发放,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优质服务。
3.网络运行、动态管理。依托“陕西省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兑付系统”(以下简称“一卡通”兑付系统)管理平台,建立部门数据共享、兑付动态管理机制。
4.规范透明、安全高效。结合我县实际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规范快捷的发放机制和严明有效的管理机制,确保财政惠民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规范透明、安全高效。
二、“一卡通”管理主要内容
(一)建立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制度。
按照《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兑付方式改革扩面的通知》(市财发〔2015〕6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将财政预算安排的46项惠民补贴资金,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直接拨入代理金融机构的内部结算账户,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将补贴金额发放到受益群众,实现覆盖全县、集中整合、一卡发放的目标。
(二)依托“一卡通”兑付系统发放各项财政惠民补贴资金。
我县纳入陕西省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兑付系统发放的补贴项目依托“一卡通”兑付系统,将各主管部门以各种形式发放给受益群众的46项财政惠民补贴资金全部通过“一卡通”兑付系统进行发放,因国家政策原因,补贴项目发生变化的,随时予以调整。
(三)实行“以户管理,以人发放”模式。
资金发放实行“一人一卡一号”和“一户一卡一号”管理。即以补贴对象为单位,代理金融机构免费为每个补贴对象开设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银行卡。其中,属于个人的财政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个人“一卡通”银行卡账户(即“一人一卡一号”);属于家庭全体成员的财政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指定的一个家庭成员“一卡通”银行账户(即“一户一卡一号”)。
(四)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代理银行。
目前,我县继续延用原确定的“一卡通”代理银行为农业银行蓝田县支行,“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银行卡由县农业银行蓝田县支行办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立补贴账户。
(五)办理财政惠民“一卡通”银行卡途径。
目前我县新增办理财政惠民“一卡通”银行卡有两种途径:一是办理人与补贴主管单位联系,向补贴主管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由主管单位联系县农业银行进行统一办理并将办理的财政惠民“一卡通”银行卡发放至各镇街,由镇街将一卡通信息录入一卡通系统;二是办理人持相关有效证件前往县农业银行,由县农业银行直接办理。待新卡办理完成后,由持卡人前往所在镇街财政所,将信息录入“一卡通”系统。
三、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公开公示
按照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开展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陕财办〔2019〕38号)精神,各主管部门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将惠民惠农“一卡通”财政补贴资金涉及的政策规定、补贴项目种类、补贴标准、部门批复等基本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营造良好宣传氛围。要严格按照各类补贴的要求时限,对当期确定补贴发放的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各镇街及村组要采取公示栏或公示墙等形式,设立“惠民补贴发放公示栏”,告知群众各项补贴资金发放的政策、对象、标准、金额、时间等信息,将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收益人员名单、持卡人名单及发放情况在公众场合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公示公告,同时告知补贴对象可凭补贴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到代理金融机构领取补贴资金,便于群众领取补贴资金和开展监督。同时,各主管部门要对公示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不公示或公示时间不够等问题发生。
四、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发放流程
(一)信息维护。各镇街按照各类惠民补贴资金的政策要求,根据日常新增、变更、注销等实际情况,对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基础信息数据在 “一卡通”兑付系统进行及时维护,实行动态管理。
(二)补贴录入。各镇街、各主管部门根据各自承担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业务,按照政策要求和规定程序确定当期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及补贴金额等,并进行公示公告后在“一卡通”兑付系统录入发放有关数据。
(三)补贴审核。各承担惠民补贴项目的主管部门,根据各类财政惠民补贴资金政策,对录入“一卡通”兑付系统补贴数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
(四)补贴兑付。各业务主管部门将本期应兑付资金拨付至代理金融机构的内部结算账户,并且按照“一卡通”兑付要求格式,打印财政惠民补贴资金分户登记表和汇总表,开具“支付令”送达银行;代理银行收到当期补贴资金后,凭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分清条目,24小时内将补贴资金划入受益群众“一卡通”账户。
代理银行对发放失败的补贴信息应及时反馈给各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在第一时间进行核对、修改,按程序再次发放,直至发放成功。
(五)账务管理。各业务主管部门、镇街、金融机构设立惠民补贴资金管理专账,安排专人管理,并根据各补贴资金的项目设立明细账,记录各项补贴资金的发放情况。
五、工作要求
财政惠民“一卡通”发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镇街、各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抓好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发放工作。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为加强对财政惠民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方式改革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蓝田县“一卡通”兑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资源规划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扶贫办、县秦保局、县残联、县农业银行蓝田县支行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局长兼任。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各项工作,明确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金融机构以及镇街的职责,建立“部门管审核,财政管筹资,银行管发放”的管理机制和“谁审核、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全力做好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发放工作。
1.财政部门职责:负责“一卡通”补贴资金的筹集、分配和协调工作,及时下达各项惠民补贴资金;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完善硬件设施,实现县镇联网与部门联网,协调镇街、部门对“一卡通”系统进行维护,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
2.镇(街)政府(办事处)职责:一是组织各职能站(所)、村委会、社区对纳入“一卡通”发放范围的群众基础信息进行采集、审核、公示(必须与公安部门户籍信息一致),确保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将审核合格的基础信息录入“一卡通”兑付系统,做好日常基础数据新增、变更等信息维护;二是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补贴对象核查,并及时在“一卡通”系统对死亡对象进行注销;三是负责协助金融机构及补贴主管部门,对惠民补贴“一卡通”银行卡进行发放,在发放过程中不得委托别人代领代发,对居住偏远山区、行动不便的农户,镇街工作人员要上门服务,直接将“一卡通”送达农户手中。
3.业务主管部门职责:确定享受补贴资金的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及补助金额等;对采集惠民补贴资金发放户基础信息及录入补贴数据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协助镇街收集农户死亡、新增、变更等信息,及时通知镇街在“一卡通”兑付系统对农户信息进行信息维护,做好资金的发放和监督工作。
4.代发金融机构职责:负责办理“一卡通”补贴卡(折); 负责告知补贴对象如何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补贴卡(折)的知识;不断加大广大农村地区的金融信息化建设,安装ATM机、POS机等设备;在收到部门、镇街拨入的补贴资金后,按分户清册和电子数据,24小时内将资金划入“一卡通”补贴卡,并在发放清册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各主管业务部门进行记账、存档;及时对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发放失败户进行反馈,协助各主管部门、镇街对补贴失败户进行再次发放;实时传输惠民补贴资金兑付信息,为部门动态监控提供数据支撑;严格执行“蓝田县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业务委托代理协议”合同条款。
5、县审计局职责:每年对全县各镇街、各部门“一卡通”发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计。
(三)建立补贴发放月报制
实行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月报制,由主管部门及相关镇(街)负责,安排专人管理,每月将在“一卡通”系统补贴发放情况于25日前报送县财政局“一卡通”办公室,由县财政局对各单位报送情况在“一卡通”兑付系统进行核对,汇总后报送县政府。
(四)做到“一人一卡一号终身制”。
由县农业银行负责,确保持卡群众每人只能拥有一张“一卡通”银行卡。对于“一人多卡”现象,由县农业银行牵头负责,县财政局配合各业务主管部门、各镇街,做好 “一卡通”一人多卡现象治理工作,收回并注销多余“一卡通”银行卡,做到“一人一卡”;同时对“一卡通”银行卡实行卡号终身制,县农业银行在办理“一卡通”银行卡时(新增办理“一卡通”银行卡除外),要保证“一卡通”银行卡号不变,即“一人一号”,确保实现“一人一卡一号终身制”。(同时应告知镇街,在“一卡通”系统内及时登记、变更和注销相关信息。)
(五)加强监督,严明纪律。
在补贴发放的过程中,各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加大监管力度,从源头做好全程监督,确保“一卡通”发放工作顺利推进。严格执行“六到人”“七不准”的工作纪律,“六到人”即:政策宣传到人、张榜公示到人、清册编制到人、资金分配到人、卡(折)发放到人、补贴兑现到人;“七不准”即:不准擅自调整补贴标准范围,不准擅自以补贴抵扣城乡居民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集体组织代领补贴,不准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城乡居民负担,不准虚列补贴对象套取资金。要定期对惠民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惠民补贴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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