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2015年9月,乐乐商店要求东行公司返还首期押金1500元,但东行公司以乐乐商店在使用POS机过程中被兴达支付公司(化名)追偿为由只同意向乐乐商店返还728.68元。
1、解除与东行公司签订的《商户服务协议》;
2、东行公司返还剩余押金2228.68元;
3、东行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1、乐乐商店不同意解除服务协议,返还押金以返还申请表为准。
2、仅同意返还728.68元,因为在1500元押金中,乐乐商店需要承担兴达支付公司对其不标准的支付费用进行的处罚追偿571.32元以及更换平台的费用200元。
乐乐商店与东行公司签订的《商户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截至2015年9月,乐乐商店使用东行公司提供的POS机已刷卡满12个月,东行公司应按约定返还乐乐商店首期保证金。但东行公司不仅未返还,而且已经被工商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东行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乐乐商店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乐乐商店要求解除与东行公司所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乐乐商店与东行公司现均同意返还首期押金金额为728.68元,故东行公司应立即返还乐乐商店两笔押金共计2228.68元,乐乐商店亦应将POS机返还东行公司。
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假如出现违约情况,则会被扣除。
生活中,不论是租房子、租单车还是住酒店等,都需要缴纳一定的押金,我们也许也会遇到押金难要回的情况。当遇到类似的事情时,我们可以先和受押人协商;协商不成,再收集证据到法院起诉,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秦淮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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